海关党员干部遇到纪律问题怎么办
发稿人:发布时间:2024-05-23
海关党员干部遇到纪律问题怎么办
全国海关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专班
2024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政治纪律篇
1.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政治问题的文章,怎么办?
2.在境外旅游想购买有政治问题的出版物,怎么办?
3.遇到政治骗子,怎么办?
4.领导授意拒绝向巡察组提供文件材料,怎么办?
5.家人要求去找“大师”驱邪作法,怎么办?
6.朋友介绍加入“某某门”,怎么办?
7.旅游中遇到古寺神庙等宗教场所,怎么办?
8.发现下属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关系紧密,怎么办?
第二章 组织纪律篇
9.党组织的交流决定不符合自身意愿,怎么办?
10.纪检机构了解同事犯错误的情况,怎么办?
11.个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12.个人房产发生变化,怎么办?
13.出国(境)行程发生变化,怎么办?
第三章 廉洁纪律篇
14.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红包”,怎么办?
15.管理和服务对象帮忙充手机话费,怎么办?
16.管理和服务对象提出给“加班费”“误餐费”“咨询费”等,怎么办?
17.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特产、旅游纪念品或自产商品等,怎么办?
18.管理和服务对象通过快递赠送礼品,怎么办?
19.管理和服务对象主动提出借钱款给你,怎么办?
20.管理和服务对象主动找你借钱,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怎么办?
21.家人提议邀请同事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婚礼,怎么办?
22.管理和服务对象组织或参与宴请,怎么办?
23.管理和服务对象邀请外出旅游,或事后支付娱乐等活动费用,怎么办?
24.好友邀请投资企业或在企业任职,怎么办?
25.他人转赠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怎么办?
26.退休后管理和服务对象邀请任职,怎么办?
27.管理和服务对象主动提供产品进行买卖,怎么办?
28.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购物卡,怎么办?
29.管理和服务对象提出帮忙报销个人费用,怎么办?
30.单位配备给个人的设备闲置,怎么办?
31.组织或参加公款聚餐,怎么办?
32.党员干部退休后,受到原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怎么办?
第四章 群众纪律篇
33.同事让你向来办理业务的企业索要财物,怎么办?
34.遇到企业寻求解决跨关区业务问题,怎么办?
35.在业务现场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怎么办?
第五章 工作纪律篇
36.“一把手”研究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怎么办?
37.遇到熟人请托为招投标项目打招呼,怎么办?
38.遇到朋友请求为违法行为说情,怎么办?
39.同事向你打听纪律审查情况,怎么办?
40.同学希望你提供海关内部查验规则和布控条件,怎么办?
41.遇到考试、录取工作中打招呼情况怎么办?
42.因公出国(境)时,遇到朋友邀请离开驻地活动,怎么办?
43.企业请托办理超越工作权限的业务,怎么办?
第六章 生活纪律篇
44.面对“婚外情”诱惑,怎么办?
45.网友鼓动网络炫富,怎么办?
46.面对老人赡养问题,怎么办?
第七章 涉法涉罪行为篇
47.在聚会饮酒时,有人打电话要求挪车,怎么办?
48.朋友邀请你一起打牌,提议挂“彩头”,怎么办?
49.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冲突,怎么办?
50.遇到色情暗示、邀请吸食毒品,怎么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政治纪律篇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强调“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1.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政治问题的文章,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下班后浏览微信朋友圈,看到本单位一名同志发表一篇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的文章。王某想要将该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首先要落实到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上,落实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上。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不断扎紧制度笼子,使法规适用更具有针对性,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微信朋友圈并非属于私人空间,而是具有相当的公开性。王某看到该文章后,应当及时提醒该同志撤回不适当文章,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王某将该文章分享到朋友圈,甚至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此外,通过网络“翻墙”软件浏览有政治问题的文章、网页等内容,也属于违纪行为。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在境外旅游想购买有政治问题的出版物,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出国游玩时,看到一本戏说中国共产党党史的书籍,含有大量歪曲党史乃至攻击我党和国家领导人、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王某觉得很好奇,想买回家阅读。
【析理明纪】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境外反动势力也在抓紧对我国大陆的宣传渗透,出现了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中国政府,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
党员干部要有清醒的头脑、坚定的意志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决不能私自携带、寄递一些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入境,也不能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散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出版物及网络资料。王某应该坚决抵制此类读物,不能私自阅看、购买,更不要带入国内。如果将此类出版物携带入境,情节较重的,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遇到政治骗子,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党委书记、关长王某在与大学同学聚餐时,听说在北京的同学、商人李某声称认识高层领导,可以“搭天线”“通人脉”。王某有些心动,想找李某帮忙疏通一下“关系”。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政治骗子手法多样,花样翻新,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制造掌握“内部信息”的假象;有的自称“上面有人”,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或者能帮违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逃避追究等。个别党员干部为了提拔重用或者逃避纪法追究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本质在于投机钻营。
王某应当对此类具有政治危害的行为进行坚决抵制,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如果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领导授意拒绝向巡察组提供文件材料,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直属海关党委巡察组进驻某隶属海关进行巡察时,要求提供选人用人有关材料,该关分管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副关长王某授意下属李某编造理由不向巡察组提供资料。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巡视是政治巡视,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不得干扰、阻挠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李某应当及时提醒提示王某拒绝提供材料的严重后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如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资料,属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家人要求去找“大师”驱邪作法,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老家有一位年长的亲戚久病不愈,老人听信传言,说小区“风水”不好,让王某找某“大师”到小区驱邪作法。
【析理明纪】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列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共产党员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一些违纪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导致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党员必须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比如求签卜卦、找“大师”看“时辰”、问“风水”、做“法事”等等。王某应当带头弘扬科学精神,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如果王某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朋友介绍加入“某某门”,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的朋友加入了“某某门”,宣称成为信徒后,有病不吃药,祷告能治病,劝说王某加入。
【析理明纪】
无论是会道门还是邪教组织,其本质都是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动宣传煽动,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欺骗群众。它们大多以宗教、气功为掩护,以反动、怪异、变态的理念为宗旨,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危害社会和公众的非法活动,与党的宗旨格格不入。
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这些组织的,应当受到党纪惩处。党员干部在加入社会组织或参加社会组织活动时,要首先确定社会组织性质,自觉抵制和反对一切会道门等邪教组织和非法社会组织。王某应当拒绝邀请,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王某参加该组织,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7.旅游中遇到古寺神庙等宗教场所,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喜欢自驾出游,顺便游览名山古刹,同事李某得知后,调侃王某是封建迷信。王某犹豫是否可以前去参观古寺等宗教场所。
【析理明纪】
党员参观古寺神庙等宗教场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关键看目的和出发点,是正常的参观游览活动或正常的工作行为,还是理想信念缺失、参加迷信活动。
王某到一些宗教场所,如果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参观游览,不属于参加迷信活动,不构成违纪。此外,我国不少传统民俗活动如清明祭祖、舞龙舞狮及婚丧嫁娶仪式等受历史和风俗影响,已成为传统文化和风土人情重要组成部分,与封建迷信活动有本质区别。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发现下属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关系紧密,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王某在对分管科室进行日常管理中发现,科长李某、副科长赵某经常与管理和服务对象线上玩游戏,在社交软件的互动很频繁,有时还会私下邀约吃饭、外出游玩,两人对于这样的交往不以为意。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要坚持抓惩治和抓责任相统一,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担当。党章总纲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均明确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党员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落实经常性谈心谈话的要求,抓早抓小抓苗头,如进一步发现有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报告,真正把“一岗双责”落细落实。作为分管副关长的王某应对李某、赵某及时提醒,防止出现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如果王某对于知道的情况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章 组织纪律篇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强调“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
9.党组织的交流决定不符合自身意愿,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根据轮岗制度,下发正式文件安排该关党员干部王某交流到另一岗位工作。王某以专业不对口为理由,拒绝组织安排。
【析理明纪】
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是否能够做到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定,说到底是一个党员的党性观念强不强的问题,是党组织纪律性强不强的问题,是党员能否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做到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问题。
海关干部交流制度是提高海关干部素质,建立一支充满活力、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海关队伍的重要举措。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王某作为党员干部,要履行党员义务,服从组织安排。如果拒不执行党组织交流决定,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纪检机构了解同事犯错误的情况,怎么办?
【情景模拟】
纪检机构在对党员干部赵某进行纪律审查中,向曾与赵某共事的党员干部王某了解情况。王某怕说了赵某的违纪行为,被认为是不讲“义气”。
【析理明纪】
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写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
纪律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举措。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王某作为党员,应该配合审查组的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证词。如果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个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直属海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王某在孩子于国外上学期间,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王某考虑自身任职情况,不想按照规定在30日内向组织及时报告婚姻状况变化情况。
【析理明纪】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践行对党忠诚老实庄严承诺的现实需要,也是自觉接受监督的客观要求,更是每名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应守的规矩。2023年修订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范围、程序等作出详细要求。
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站在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高度,坚持做到“应填尽填”、“应报尽报”,向党组织说真话说实话,以实际行动彰显对党忠诚。如果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12.个人房产发生变化,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直属海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王某为在国外工作的孩子在国外购买一处房产,并将房产落在自己名下。王某考虑到自己还有几年就要退休了,在集中报告时不想向组织如实申报持有境外房产情况。
【析理明纪】
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出台了多个法规文件,不断完善报告的范围和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领导干部隐瞒家庭财产情况,有的隐瞒婚姻状况、家属移居国(境)外事项等。
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准确、全面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做到对组织襟怀坦荡,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如果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13.出国(境)行程发生变化,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履行正常因私出国审批程序赴法国、意大利游玩。到达后听说德国正在举办啤酒节,王某想私自改变行程参加并延期两天返程。
【析理明纪】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需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方面是为了工作的交接,更重要的是为了防范潜在的泄密、违纪等风险。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写了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强化组织意识,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组织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用于旅游、探亲、就医、处理私事等事由出国(境)无可厚非,但以私事、爱好为由,出于逃避监督、省“麻烦”等动机,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出国(境)时间、地点,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王某出国(境)后如果变更时间地点,应主动向组织汇报,及时履行审批手续。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章 廉洁纪律篇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多次提出要求,强调“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14.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红包”,怎么办?
【情景模拟一】
春节期间,某隶属海关党员干部张某正在科室对外业务窗口值班。辖区某企业负责人李某前来拜年,并递给张某一封厚厚的“红包”。
【情景模拟二】
某隶属海关业务科室为便于服务辖区企业,建立了微信群,群成员包括进出口企业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某企业负责人经常以逢年过节、有喜道贺等名义发起点抢微信红包活动。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违规收送礼金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问题。
情景一、二中,大多数海关党员干部可能会觉得对方并无恶意,拒收会令对方难堪,显得不通人情。有的电子红包看似“非定向”,但在彼此知悉对方身份的情况下,背后难免隐含着送礼金、拉关系的意思。不管是现金红包,还是电子红包,一旦收受则构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行为。遇到上述情况,党员干部应当拒收“红包”或者不参加点抢微信红包活动。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管理和服务对象帮忙充手机话费,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党员干部张某去辖区企业检查后,企业为表达谢意,事后主动为张某充值手机话费1000元。
【析理明纪】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礼”的形式变化多端,从过去的烟酒物品到现金,发展为各种名义,如手机话费、装修款、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送礼问题既是一个顽症,又是一大公害,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上述情景中,企业表达谢意可能是出于客气,也可能是希望在执法过程中“手下留情”。作为党员干部,应时刻保持廉洁意识,清醒认识管理和服务对象充值的手机话费亦属于变相收受礼金,张某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并将等额费用退还企业,同时向企业宣讲海关廉政纪律规定。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管理和服务对象提出给“加班费”“误餐费”“咨询费”等,怎么办?
【情景模拟一】
某隶属海关党员干部张某常常要加班加点在节假日、夜间监装,辖区某企业经理杨某为对其表示感谢,多次主动提出给予“加班费”。
【情景模拟二】
某隶属海关党员干部李某经常下厂开展稽查作业,有时到了饭点很难找到吃饭的地方,有些企业提出在饭堂解决,有些企业没饭堂的就想塞点“误餐费”。
【情景模拟三】
受疫情影响,某出口加工企业出口订单大幅下降,该企业负责人在海关业务窗口向党员干部王某咨询保税物品内销事宜,王某详细告知其海关有关政策以及办理流程,负责人听后对王某表示感谢,并想要给“咨询费”。
【析理明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但也要清醒看到,“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常见的收送礼金问题,花样不断翻新,名义五花八门。
上述情景中,张某等3人作为海关党员干部,无论是加班监装还是下厂稽查、提供业务咨询,都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企业提供的“加班费”“误餐费”“咨询费”等,本质上都属于礼金的范畴,坚决不能收受。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特产、旅游纪念品或自产商品等,怎么办?
【情景模拟一】
李某是某隶属海关进口业务科科长、党支部书记,范某原为其同事,后辞职从事快件进出口业务。某日,范某以维系“同事感情”为由,要给李某送家乡特产。
【情景模拟二】
某隶属海关党员干部张某在旅检业务现场工作,一些经常往来的“旅客”提出给张某及张某所在科室赠送点心、纪念品等小礼品。
【情景模拟三】
某隶属海关党员干部张某、范某到辖区某企业开展外勤执法作业,企业负责人以过节为由,在两人执法车后备箱放置多箱自产的饮料。
【析理明纪】
中国社会讲究人情,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觉得送礼是人情往来,有的党员干部认为收点小礼品无伤大雅。但违规收送礼品也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的突出表现之一,特别是隐形变异现象增多,名目更具有伪装性和迷惑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紧绷纪律规矩之弦。
上述情景中,无论是以过节道贺还是维系“同事感情”等名义,赠送自产商品还是家乡特产,送给个人还是集体,其本质都是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作为党员干部应当拒收,同时宣讲海关廉政纪律规定。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管理和服务对象通过快递赠送礼品,怎么办?
【情景模拟一】
中秋节前夕,辖区某企业负责人刘某将2盒月饼通过快递寄给某隶属海关科长、党支部书记王某,快递员直接将包裹放到快递柜,王某取到快递后才发现是刘某赠送的月饼。
【情景模拟二】
春节前,辖区某企业负责人将一盒高档茶叶和两瓶酒放在某隶属海关科长、党支部书记赵某所住的小区门卫处,通过微信告诉赵某有空去拿。
【析理明纪】
纪法所禁止的是掺杂职权因素的违规收送礼品行为。长期以来,少数党员干部将“礼尚往来”变成“利尚往来”,违规收受礼品问题屡禁不止,特别是手段方式趋于隐蔽,快递物流隔空送礼等时有发生。如果党员干部“勉为其难”收下,或“半推半就”笑纳,久而久之,就会让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管涌”沦为“大塌方”。
“隔空送礼”的幌子背后,隐藏的是权钱交易的本质,是滋生腐败、污染政治生态的“四风”典型问题。上述情景中,作为党员干部,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并退还企业,同时宣讲海关廉政纪律规定。企业不接受退还的,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并上交。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管理和服务对象主动提出借钱款给你,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监管科科长、党支部书记范某打算为子女购买房产,辖区某企业老板张某提出为范某提供长期免息借款。
【析理明纪】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恶劣,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权力滥用,或者引发权钱交易。
个别党员干部认为无论借用何人的钱款,只要有借有还,就不违反党纪法规。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党员干部难免在心理上有偏袒、帮助的倾向,可能影响公正的判断,扰乱公正执行公务。对于张某的提议,范某应予以明确拒绝。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管理和服务对象主动找你借钱,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怎么办?
【情景模拟】
辖区某企业负责人赵某向某隶属海关出口业务科科长、党支部书记李某主动提出,想以高利率向李某借款。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当前一些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违规借贷资金巨大,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行贿受贿。他们表面上借出去的是钱,实际“出借”的是权。
作为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企业主动以高利息作为回报找海关党员干部借钱,无非是想拉近关系甚至输送利益。如果李某同意借款并获取大额回报,则构成违纪甚至违法;如果以借贷的名义行收受贿赂之实,则涉嫌受贿犯罪。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1.家人提议邀请同事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婚礼,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夏某为儿子筹办婚礼,女方提议夏某除邀请亲属外,还可以邀请同事和下属以及辖区企业负责人参加,多收一些“份子钱”。
【析理明纪】
婚丧喜庆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违反纪律规定不在于婚丧喜庆事宜本身,而在于其不当的形式和内容。有些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不但影响正常工作,甚至有的还成为借机敛财的手段。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只要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借机敛取财物,不论金额多少都构成违纪。夏某应向女方解释说明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2.管理和服务对象组织或参与宴请,怎么办?
【情景模拟一】
郑某是某隶属海关综合业务科科长、党支部书记,好友邀请郑某晚上吃饭叙旧。郑某到饭店后,发现认识的辖区某企业负责人一同出现在饭桌上。
【情景模拟二】
某航空公司总部领导来机场调研,机场公司邀请某隶属海关党委书记、关长张某出席。会后机场公司以接待航司领导为由组织宴请,邀请与会人员全部参加。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风”问题只是表象,根本是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一些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亲清不分,极有可能深陷“围猎”而不能自拔。“一顿饭”“一杯酒”看似小事,实际上却往往是通向腐败的开端,进而催生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上述情景中,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以“朋友叙旧”为幌子,或以“会议要求”代替“需求”,实际上都是由管理和服务对象出资提供的宴请,党员干部要时刻自警自省,谨防“温水煮青蛙”式的“围猎”手段。在前往饭局之前,建议主动向邀请者发起“三问”,即“谁买单”“和谁吃”“在哪吃”,凡是涉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参与的饭局、活动,不参加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3.管理和服务对象邀请外出旅游,或事后支付娱乐等活动费用,怎么办?
【情景模拟一】
临近“五一”假期,报关员陈某向海关党员干部李某提议,一起外出自驾游,费用可以由陈某承担。
【情景模拟二】
某隶属海关党员干部程某受同事安某、张某邀请,周末外出踏青、前往KTV唱歌。活动结束后,程某才知道是辖区企业支付的费用。
【析理明纪】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能影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公正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已经不再限于礼品馈赠和宴请。一些新的形式,如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已经成为某些企业和个人用于“围猎”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
上述情景中,对于由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并支付费用的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目的是使党员干部为其获得某种利益提供支持和帮助。李某应对报关员陈某的提议予以拒绝,程某应及时向企业支付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同时提醒其他同事要遵守海关廉政纪律规定,构建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亲清关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4.好友邀请投资企业或在企业任职,怎么办?
【情景模拟】
好友邀请某隶属海关法规科科长、党支部书记陈某出资20万元投资其酒店,并给予其酒店监事职务,许诺一年后给予高额回报。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目的是防止其利用公权力从事经营活动,以此保障职务廉洁性,促使公职人员全心全意履行本职工作。
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规避有关规定,隐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或者到国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这些行为败坏党风政风,甚至成为腐败隐形变异的手段,必须坚决制止和惩戒。陈某应拒绝好友邀请,并向其说明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25.他人转赠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宋某的好友张某成立了一家非上市公司。张某因个人原因决定移居国外,提议将自己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转赠宋某,公司具体经营无需宋某参与,由其合伙人全权负责。
【析理明纪】
长期以来,党员干部“亦官亦商”现象为群众所诟病。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党员干部违规从事经商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与民争利,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务正业等腐败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外,可以将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党纪条规所禁止的。宋某对于朋友的提议应当予以拒绝。如果宋某接受了转赠的股份,即使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26.退休后管理和服务对象邀请任职,怎么办?
【情景模拟】
周某退休前是某直属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退休后,原来有业务来往的张某提议,让周某到其公司当顾问,专门指导对接与海关保健中心医疗设备采购工作,并承诺给予丰厚报酬。
【析理明纪】
党员干部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开岗位后这些要求一以贯之,不能因此而降低廉洁标准,要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扩大了离岗离职违规从业行为适用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相应地,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与《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协调起来,使法规制度更为严密。
上述情景中,张某以邀请周某当“顾问”之名,看中的也许不是周某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而是周某退休前的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和工作联系,甚至可能利用周某的人脉说情打招呼、谋求关照。周某对于该提议应当予以明确拒绝。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7.管理和服务对象主动提供产品进行买卖,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党员干部张某近期正在装修新房,辖区一家进出口家具制造公司经理王某得知后,主动向张某推荐其公司的家具。张某在选购家具时,想以比出厂价更低的价格结算。
【析理明纪】
一些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没有直接收受财物,只要支付少量金额就是正常买卖,就不算违纪。实际上,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财物,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公正行使公权力,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张某作为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高度纪律意识,不能贪图一时小利,应当按照合理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始终保持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亲清关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情景模拟】
党员王某是某直属海关的实验室检测人员(编外人员),辖区某企业负责人刘某想让王某帮助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向其赠送购物卡。
【析理明纪】
王某虽是编外人员,但实际参与到海关日常行政执法活动中,行使了公权力,应当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做到廉洁自律、廉洁用权。
对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请托和赠送的购物卡,王某应当明确拒绝,告知其不能违规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出具检测结果,并向领导报告。如果王某违规收受购物卡,则违反了廉洁纪律;如果同时弄虚作假、出具假的检测报告帮助企业逃避处罚,则涉嫌违法犯罪。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管理和服务对象提出帮忙报销个人费用,怎么办?
【情景模拟一】
海关党员干部陈某与辖区某企业负责人李某因工作关系相识,李某主动提出陈某可以把消费发票拿给他报销。
【情景模拟二】
某直属海关后勤管理中心下属企业负责人刘某向该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张某提出,可以用企业经费报销张某的消费发票。
【析理明纪】
有些党员干部认为在守法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便捷措施,企业帮助自己报销个人费用,是出于感谢之心。个别海关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负责管理下属企业,由下属企业报销费用,没什么大不了。但无论对象是辖区企业还是海关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纪,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遇到企业提出帮忙报销个人费用的情况,陈某和张某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向企业宣讲海关廉政纪律规定。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0.单位配备给个人的设备闲置,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科长、党支部书记张某是业务领域专家,为了方便出差办公,单位专门为其配备一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岗位调整后,张某不再需要出差,其子见状建议张某让其将笔记本电脑带回学校使用。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公私不分、占用公物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有些地方还存在“物随人走”的现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党员干部要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在公私分明中彰显本色。个别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占用单位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脑等公物归个人或家人使用,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是少数党员干部觉悟不高、贪便宜,本质上却是违规违纪行为。
遇到上述情况,张某应当及时交回闲置电脑,如果张某同意其子占用单位笔记本电脑供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1.组织或参加公款聚餐,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聘请专家来关内授课,为表感谢,该关党委委员、副关长王某邀请其前往高档酒店聚餐,所有花费以公车加油费、维护保养费等名目列入“三公”经费中予以报销。
【析理明纪】
中国是礼仪之邦,素来崇尚热情好客的待客之道。正常的接待无可厚非,但长期以来,慷公家之慨的违规接待等问题突出,挥霍浪费公款历来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取惩防并举、纠治并重,将违规接待行为纳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从严查处,扎紧扎密了制度的“笼子”。
王某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海关系统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接待,对于公款吃喝行为,无论组织者还是参加者,均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情景模拟】
党员张某曾任某隶属海关处级领导干部,退休后,在春节、端午节、生日期间,常常收到退休前监管辖区的企业以联络感情为由组织的聚餐邀请。张某犯难了,自己已经退休了,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不清楚能否去赴宴?
【晰理明纪】
“围猎”无处不在,必须时刻警惕。作为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在当地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无论退休与否,都应该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退休后仍不能放松纪律约束,不能认为不再担任公职,就可以不再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随心所欲地接受宴请,甚至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频繁宴请、赠送礼品礼金,看中的恰恰是他们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想要借助他们的影响力和人脉进行“居中协调”,方便日后办事。
退休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防范金钱陷阱、人情陷阱,避免被“套牢”、被“捕获”。遇到上述情况,张某宜予以拒绝,并向企业宣讲相关廉政纪律规定。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章 群众纪律篇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33.同事让你向来办理业务的企业索要财物,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经营水果进出口企业到海关窗口办理报关业务,党员干部王某让经办关员李某向该企业索要一些时令的进口水果,在科室里大家一起吃。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是“四风”问题中的典型表现,表面看是向群众索取数额较小的财物,实质是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权力异化为执法者的私权,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污染社会风气。
党员干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按规定程序及时有效处理好涉及群众的工作事项。吃拿卡要的财物如果数额较大,不仅违反了群众纪律,同时涉嫌索贿。李某应该明确拒绝王某的提议,同时提醒王某加强党纪学习,注意廉洁自律。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34.遇到企业寻求解决跨关区业务问题,怎么办?
【情景模拟】
A企业进口某类货物,于甲海关申报,于乙海关接受查验。乙海关查验后认定企业存在申报不实,遂将结果告知甲海关,并通知A企业到甲海关接受处理。甲海关主管该项业务的党委委员、副关长张某认为查验由乙海关实施,应由乙海关进行后续处理。乙海关主管该项业务的党委委员、副关长李某认为企业在甲海关申报,应由甲海关进行后续处理。甲、乙海关就该问题迟迟不能达成一致,均拒绝由本海关进行后续处理。A企业在两地往返多次,并支付了数额较大的货物保管费,对海关产生强烈不满。
【析理明纪】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相互推诿实际上是责任担当缺乏,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体现,侵蚀了党的优良作风,阻碍了政策执行力,降低了党的公信力,给党的形象带来严重影响。
党员干部要牢记和践行宗旨意识,在干事担事的具体行动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如果消极应付、相互推诿的行为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相应纪律责任。张某和李某应当强化担当意识,加强沟通协作,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解决企业诉求。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35.在业务现场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党员干部张某在办理一项现场业务时,由于需要时间进一步核准,便请该企业人员赵某等电话通知再来窗口。赵某认为张某故意拖延,声称如果不能及时办理给企业造成损失,要投诉张某。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对待群众的态度是党性观念、纪律作风和政治立场的集中体现,折射出的是一名党员干部宗旨意识的强弱和能力素质的高低。
工作中难免会碰到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误解或者不理解,当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出现争执时,要始终牢记党员身份,保持冷静,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迅速将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安排其他关员出面换岗,避免矛盾激化,切忌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生言语冲突或者其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工作争议转化为纪律问题。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工作纪律篇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
36.“一把手”研究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李某,分管该关安全生产落实工作。该关党委书记、关长张某,对该关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任务未组织过研究部署、未提出落实要求,也未开展过监督检查。该关实际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
【析理明纪】
党章明确规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党员的义务。而作为党组织负责人失职失责,用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党的工作,使“两个维护”流于形式,得不到具体落实,是没有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表现。
根据领导班子内部的工作职责分工,党组织负责人分别承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作为分管的党委委员、副关长李某应当及时提醒党委书记、关长张某组织研究、分析风险、加强督导检查,如果因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张某和李某作为领导责任者,都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7.遇到熟人请托为招投标项目打招呼,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李某,牵头负责该关新建食堂项目招标工作。李某接到同学张某电话,张某称已投标该项目的某公司负责人王某为其朋友,希望李某能够对王某的公司“重点考虑”,帮助该公司中标。
【析理明纪】
政府采购是党政机关作为平等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党员干部不当使用公权、利用影响力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催生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纪律追究条款适用主体,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至一般党员。
不论个人是否从中谋取私利,只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都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各级党员干部都应当绷紧纪律这根弦,秉公用权,正确用权,按程序和权限用权,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上述情景中,李某应当拒绝请托,做好纪律解释。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38.遇到朋友请求为违法行为说情,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在海关执法一线工作多年,与该关缉私部门人员多有熟识。某日,王某接到朋友李某来电,称自己儿子出国旅游返程时,携带于境外购买的象牙制品入境,被海关旅检现场查扣后转缉私部门立案处理。李某请求王某为其子向缉私部门相关人员说情,从轻处罚。
【析理明纪】
严格执纪执法、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打招呼”、“说情”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还破坏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为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惩治执法腐败现象,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的纪律追究条款适用主体,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至一般党员,彰显对排除司法、执法活动干预的严格性。同时,增写了对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的责任追究条款,从而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形成促进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合力。
党员干部应旗帜鲜明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上述情景中,王某应当向李某说明相关纪律要求,拒绝李某的请托。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9.同事向你打听纪律审查情况,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直属海关监察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李某带队赴某隶属海关检查工作,该关党委书记、关长赵某私下向其打听涉及该关一名科级领导干部的违纪案件审查详细情况。
【析理明纪】
党章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无论是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等工作,都有严格的保密纪律。
根据《海关总署工作秘密事项清单》,问题线索的初核方案、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审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材料均属工作秘密。上述情景中,李某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拒绝透露工作过程中知晓的纪律审查相关情况,并向赵某讲清执纪审查事项内容的性质。同时要提醒赵某打探应当保密的内容,涉嫌构成违纪。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同学希望你提供海关内部查验规则和布控条件,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张某接到同学王某电话,王某称近期准备进口一批某类别货物,为规避查验提高通关速度,向张某询问海关关于该类货物的查验规则和布控条件。
【析理明纪】
海关工作秘密,是指各级海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海关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根据《海关总署工作秘密事项清单》,正在执行的风险布控规则条件及相关参数属工作秘密。内容一旦泄露,易引起管理和服务对象规避海关监管,妨碍海关正常履行职能。上述情景中,张某应当对工作过程中知晓和掌握的工作秘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讲清海关内部数据的性质,拒绝透露相关情况。同时,如果对方为党员,要提醒对方打探应当保密的内容,同样涉嫌构成违纪。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1.遇到考试、录取工作中打招呼情况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直属海关正在组织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人事处副处长、党支部副书记林某负责面试题本的编制及面试组织工作,林某战友家的孩子顺利进入面试,该战友致电拜托林某“提前”给予模拟面试指导并在后续录取工作中给予关照。
【析理明纪】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将合格人才选拔上来,是关系国家未来和事业兴衰的大事。组织、参加考试、录取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规定。
“提前”给予模拟面试指导就是在踩“泄露试题”的红线,林某作为人事干部,应拒绝战友的请求,严守工作纪律。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2.因公出国(境)时,遇到朋友邀请离开驻地活动,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动植物检疫专家、党员干部王某,被选派到某国参加进境动植物境外预检工作。旅居该国的老同学得知后,特意邀请王某周末离开驻地到家中做客,并安排了在周边城市的旅游计划,同时表示旅游等费用由其支付。
【析理明纪】
因公出国是执行公务,不是福利待遇,要讲求实效、厉行节约、严守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是维护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严明外事纪律的体现,也是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如果因工作需要和意外情况确需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确需变更出访、考察、学习路线,而又确实来不及请示的,应当在事后及时报告说明。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和变更路线违反了国家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扰乱了正常外事管理秩序,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王某应该婉拒老同学的好意,讲清楚因公出国是执行公务,要遵守《海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不能擅自改变行程路线、变更日程安排。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3.企业请托办理超越工作权限的业务,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企业申报出口一票转关货物,在报关单放行后才发现报关单申报的目的地有误,需要进行报关单修改。由于该票货物货期比较紧张,该企业负责人找到通关科党员干部刘某请求帮忙,企图不经过审批程序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析理明纪】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问责。《刑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
海关党员干部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上述情景中,刘某应当明确拒绝,并严格按规定处置。此外,刘某应当向企业宣讲进出口货物如实申报有关规定,同时提醒企业应注意规范申报。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章 生活纪律篇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修身正己提出明确要求,指出“生活是工作的基础,生活上做不到自觉自律,工作就难以做到清正廉明”,强调“端正思想品行,提升道德境界”,“以优良党风带动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44.面对“婚外情”诱惑,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妻子外的女子张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析理明纪】
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绝不是小事,回顾近年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多是集政治蜕化、经济贪婪、生活糜烂于一身的“复合型”腐败,追溯这些人的堕落轨迹,个人生活作风无一例外起着催化剂的作用。
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非配偶自愿发生的性关系,或者无配偶党员干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均属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如果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给行为人、行为人的家庭和所在组织及单位造成负面影响,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王某应恪守道德底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培养健康理智的道德追求。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45.网友鼓动网络炫富,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李某家境殷实,家中存有不少奢侈品。在网友鼓动下,李某在网络发布多条视频,炫耀自己的豪车、名牌,并发表了部分不当言论。针对部分网友的质疑批评,李某不但没有收敛反而鼓动自己的“粉丝”与其他网友在网络互骂,造成了极坏的舆论影响。
【析理明纪】
《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明确,党员应当培育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不良网络文化,炒作绯闻丑闻、拉踩引战、刷量控评、直播打赏、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网络现象。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写对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干部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身,筑牢思想防线,严守纪律红线,以实际行动坚决同网络空间错误思潮作斗争,发挥模范引领作用,推动建设更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新生态。
上述情景中,李某应该保持清醒,拒绝网友鼓动。如果通过网络“炫富”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负面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属于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6.面对老人赡养问题,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孙某,母亲年事已高长期卧病在床。孙某因不满与其兄弟姐妹的共同赡养安排,在其赡养期间将老人长期独自遗留在家,致使老人因未得到照顾导致病危。该情况被孙某邻居在网络平台发布,引起网友大量关注。其后,孙某的身份被网友“人肉”曝光,引起了网络舆论对海关工作人员的大量负面评价。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风传承问题,强调“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中,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等内容。
党员干部要注重增强党性修养,带头弘扬家庭美德。无论作为子女还是作为党员,孙某都应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维护家庭和睦,其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涉法涉罪行为篇
纪律和法律本质目标一致,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既体现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又注重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47.在聚会饮酒时,有人打电话要求挪车,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驾车参加朋友聚会,打算饮酒后找代驾回家。聚会饮酒期间王某接到电话,要求挪车。
【析理明纪】
严肃整治酒驾醉驾问题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三令五申、正风肃纪高压态势之下,部分党员干部酒驾仍然禁而不绝,依然存在侥幸心理、闯关心理。虽然根据醉驾处罚新规,公安机关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醉驾行为不予刑事立案,但不予立案不意味着不处理,也会给予行政处罚。此外,党员发生醉驾行为,除对其醉驾行为按照规定处理外,如果存在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要同时追究违反廉洁纪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只要机动车在此类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如果处于醉酒状态则会构成醉驾。在上述情景中,要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王某可以请未饮酒人员代为挪车。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8.朋友邀请你一起打牌,提议挂“彩头”,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的朋友约其一起打牌,该朋友提议为活跃气氛,拿点钱做赌注,增加一点娱乐性。
【析理明纪】
业余时间打牌娱乐本无可厚非,但带了“彩头”,在性质上就变成了赌博。如果分不清娱乐与赌博的界限,就会助长赌博歪风盛行,越玩越大,越陷越深,最终无法自拔。同时,在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中,赌博已成为党员领导干部变相受贿的重要渠道。
参与赌博的党员干部被行政处罚之后,还要受到党纪处分。王某应该明确拒绝朋友在打牌中加入赌注的提议。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9.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冲突,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一次外出停车时因争抢车位,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将对方打至轻微伤。王某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
【析理明纪】
党章明确规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对党员有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理。
党员的党性修养和道德水准对社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特别是党员在公共场合的言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员以及党组织的评价。将对方打至轻微伤被给予行政处罚,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同时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触犯了相关法律,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在上述情景中,王某应当保持冷静,控制情绪,及时离开冲突现场,避免出现过激行为。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50.遇到色情暗示、邀请吸食毒品,怎么办?
【情景模拟一】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浴时,被暗示该店可以提供色情服务。
【情景模拟二】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被某熟人邀请一起到KTV吸食毒品。
【析理明纪】
个别党员道德失守、庸俗放纵,发生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体现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党员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了对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上述情景中,王某应该果断拒绝暗示、邀请,迅速离开,并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舟山海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