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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关党纪学习教育学习参考资料(三)

发稿人:发布时间:2024-05-27

内部资料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治纪律的重要论述摘编

 

 

要自觉做对党忠诚老实的模范践行者,旗帜鲜明讲政治,着力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024年3月1日,在2024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之际的重要讲话)

 

 

要持之以恒净化政治生态。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坚决防止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坚持不懈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促进政治生态山清水秀。

(2024年1月8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必须执行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政策策略,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

(2023年2月,重要文章《全面从严治党探索出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中的论述)

 

 

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经常同党中央对标对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及时校正偏差,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决不能各行其是、各自为政。

(2022年10月23日,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涵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在党的纪律规矩中,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决不当两面派、做两面人,决不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决不搞“七个有之”那一套。

(2022年3月1日,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

 

 

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必须执行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政策策略,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

(2022年1月18日,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对党忠诚,就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019年3月1日,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

 

 

要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做好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2019年1月25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稿时的重要讲话)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是抽象的,是由具体的人和事构成,必须看行动、见实效。要结合执行党纪处分条例,加强党的政治工作,注意考察党员、干部的政治表现,既要留意日常政治言行和一贯政治表现,更要掌握重大事件和紧要关头的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对那些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政治立场动摇、同党中央不保持一致的人,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2019年1月11日,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十一

 

讲政治最根本就是要讲党性,在思想政治上讲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在行动实践上讲维护党中央权威、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018年1月5日,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

 

十二

 

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局部服从全局,确保各项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2017年10月25日,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十三

 

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十四

 

根据实践发展,我们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强调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管总的。

(2017年1月6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十五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必须严明政治纪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2016年1月12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十六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有的置若罔闻,搞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一门心思钻营权力;有的明知在换届中组织没有安排他,仍派亲信到处游说拉票,搞非组织活动;有的政治野心不小,扬言“活着要进中南海,死了要入八宝山”;有的在其主政的地方建“独立王国”,搞小山头、拉小圈子,对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为实现个人政治野心而不择手段。

这些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大问题,难道还不是政治吗?还用得着闪烁其词、讳莫如深吗?“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如果不除恶务尽,一有风吹草动就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不仅恶化政治生态,更会严重损害党心民心。有人说,如果这一次还是出现反弹、出现回潮,那人民就失望了。所以,军令状不是随便立的,我们说到就要做到。

(2016年1月12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十七

 

大量事实表明,在政治纪律方面放松警惕、降低要求是危险的。强调政治纪律不是泛泛讲的,而是有现实针对性的。有的党员、干部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摇摆,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三令五申的要求,阳奉阴违甚至搞非组织活动,公开发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言论;有的党组织觉得政治纪律是“软”的、“虚”的,对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言行不在意、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更谈不上查处。我们要求党员、干部不能妄议中央,不是说不能提意见和建议甚至批评性意见,而是不能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我们说到就要做到。

(2016年1月12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十八

 

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十九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严明纪律,纪律不能成为“稻草人”,不能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我们把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为重要任务,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在查办违纪案件中重点审查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问题,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二十

 

为什么说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十分重要的党内规矩呢?这是因为,对我们这么一个大党来讲,不仅要靠党章和纪律,还得靠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二十一

 

党内绝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如何防微杜渐?要从规矩抓起,要有这个意识。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个同乡会、同学会,一段时间聚一下,黄埔一期二期三期的这么论,看着好像漫无目的,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互通款曲,这就不符合规矩了。这种聚会最好不要搞,这种饭最好不要吃。有的人只要是他工作过的地方,都利用手中的权力“正正规规”地搞团团伙伙,全要搞成他自己的领地,到处插手人事安排,关照自己小圈子里的人,结果他们就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

(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二十二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不要语焉不详、闪烁其词。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二十三

 

当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二十四

 

要严守政治纪律,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守好规矩,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

(《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论“三农”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144 页)

 

二十五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些年,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有的干部也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而这些问题往往没有引起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的注意,发现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党纪国法高度来认识和处理。这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80-81页)

 

二十六

 

有规定就要执行,否则就会成为稻草人。小到生活规定,大到政治纪律,如果认为可以随心所欲,可以不执行,那我们就没有纪律可言了。规定被逐步突破,那最后公权私用就不知道会泛滥到何等程度。所以,把严一点可以防微杜渐,针眼大的窟窿透过斗大的风,多同过去艰苦时代比一比,要有感恩知足之心。

(2014年3月18日,在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二十七

 

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对存在一般性作风问题的,要立足于批评教育、促其改进;对群众意见大、不能认真查摆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要进行组织调整;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要抓住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惩处一个,教育一片。对那些软弱涣散、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导班子,要先进行组织整顿,再开展活动。

(2014年1月20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二十八

 

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2013年1月22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二十九

 

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013年1月22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治纪律部分

对照解读

 

第四十四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规定本条的目的是通过设定严格的纪律规定,促进和保障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重要经验,是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首先要落实到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上,落实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总纲规定,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受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员是党的活动的主体,只有广大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确保全党有统一的意志、协调的行动、强大的战斗力。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认真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切实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对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十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对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公开发表反对或者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通过上述渠道或者利用上述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相应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的党员干部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干什么干什么。有的还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以显示自己所谓的‘能耐’,受到敌对势力追捧,对此他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党章总纲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党章第三条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加以强调。《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党员、干部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实质上是从根本上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说明其已背叛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歪曲”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与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给予相应处分。该项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妄议中央”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防止“七个有之”,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七个有之”本质上是政治问题,具有严重的政治危害。执纪监督中,要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消除政治隐患,维护政治安全。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党员、干部可以在正常渠道内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党中央作出决定,党员、干部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意见、有问题还可以通过党内程序反映。但是,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对党中央大政方针说三道四。这些言论扰乱党员、干部思想,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妨碍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必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三)公开发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言论。《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给予相应处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规定,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对我党我军历史中的许多重大问题,1945年《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等文件已作出历史结论,执行党的决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同样必须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些都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

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党员、干部散布历史虚无主义,抹黑党和国家形象。比如,有的歪曲党史、新中国史等,企图否定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有的打着各种旗号恶意影射党的领导,丑化抹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还有的以污名化言论,否定党和人民军队的功绩。这些言论政治危害性很大。作为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历史观,自觉规范自身言行,切实维护好党和国家形象。

(四)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或者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条例》第五十二条分三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无论是否有牟利的目的,都属于违纪。

第二款规定,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私自携带,既包括本人随身携带或者托运,也包括唆使他人或者组织多人携带。此类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行为,对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款规定,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身为党组织负责人,在下属将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送给他时,不但不予批评、处理,反而将这些非法出版物翻看后长期留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多次接受他人在境外购买的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并长期阅看。一些党员、干部有此类行为,多是由于信仰迷失、精神空虚引发,而阅看这些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又进一步为错误思想侵蚀头脑大开方便之门,使思想防线的“缺口”越开越大,危害不容忽视。

此外,《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实施这些行为,对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的传播起到了帮助作用,本身也是违反政治纪律。

   第四十八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第一款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第三条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党员、干部要对党绝对忠诚,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组织、参加分裂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

第四十九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上下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氛围都要突出团结和谐、纯洁健康、弘扬正气,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不允许搞利益集团、进行利益交换;指出有的案件一查处就是一串人,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要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规定,“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

执纪监督中发现,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干部有的奉行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搞“小圈子”、团团伙伙;有的野心膨胀,热衷为个人造势,大搞利益交换,形成利益集团,破坏党内政治生态;有的搞政治攀附,为谋求职务晋升,对“后台”“靠山”刻意贴靠、鞍前马后、任其差遣,或者为了“拜码头”“搭天线”,将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作为向上投靠的工具,长期进行利益输送,把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异化为非正常的攀附、依附关系,造成严重政治危害。《条例》将党章、准则要求转化为处分规定,对此类不讲党性、不讲原则、不讲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有利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员、干部要把牢政治方向,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决不能在党内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结交、充当政治骗子,是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一类问题。政治骗子手法多样,花样翻新,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制造掌握“内部信息”的假象;有的自称“上面有人”,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或者能帮违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逃避追究等。有些政治骗子的手段、说辞并不高明,但仍有党员、干部信以为真,奉其为座上宾,甘于被其利用,甚至主动结交,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或者逃避纪法追究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本质在于投机钻营。结交甚至充当政治骗子,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对此类具有政治危害的行为进行坚决惩治,有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自觉在大局下行动,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地方利益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坚持算大账、算长远账,不打小算盘、不搞小聪明,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做到既为一域争光、又为全局添彩。《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行为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一旦存在该行为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有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时消极应付,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对于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三款明确了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存在搞本位主义、分散主义的问题。比如,有的各自为政,不关心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畅通全国大循环,只一门心思建设本地区本区域小市场、搞自己的小循环,或者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有的出台歧视外地企业、实行地区保护的优惠政策,设置歧视性、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壁垒等。这些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仅事关一地一域发展,更事关“国之大者”、党之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上掉队、走偏,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些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作祟,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本,重显绩轻潜绩、重面子轻里子,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比如,有的政绩观不正确,盲目举债、寅吃卯粮,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的隐性债务问题突出,或者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等,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大的损失。作出本款规定,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款规定,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从严处分。

第五十一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阳奉阴违”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我们党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量案件表明,党内有一些人在这方面问题很突出,“有的修身不真修、信仰不真信,很会伪装,喜欢表演作秀,表里不一、欺上瞒下,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手腕高得很;有的公开场合要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背地里自己不敬苍生敬鬼神,笃信风水、迷信‘大师’;有的口头上表态坚定不移反腐败,背地里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不追问、不报告;有的张口‘廉洁’、闭口‘清正’,私底下却疯狂敛财”。党章第三条将“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衡量是否属于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根本标准就是政治标准,就是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看表里行为是否体现突出的两面性和政治危害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准则要求,对照《条例》规定,切实做到对党组织忠诚老实、襟怀坦白、言行一致。

  第五十二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本条两款规定各有侧重。第一款中的“政治谣言”,是指与政治相关的、缺乏事实根据的言论。第二款中的“匿名评告,有意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为攫取个人利益或者博人眼球,打着“听知情人士说”等旗号,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有的出于发泄个人怨气、获得竞争优势、转移组织视线等动机,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编造丑闻等。这些行为,不仅使一些清白的党员、干部受到伤害,也对所在地区和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和震慑。

  第五十三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一步确立了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机制,对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全面规定,明确“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对于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也作了明确规定。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对于按规定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想报告就报告、不想报告就不报告;有的毫无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感到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就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软约束,危害很大。《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相关党内法规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各项工作。

第五十五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亲自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指出“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强调“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要开展‘回头看’,揪住不放;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党章第十四条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要求追究相关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害怕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干扰、阻碍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隐瞒不报或者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材料,甚至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有的妨碍干部群众正常行使检举权,甚至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有的责任担当不够,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走过场,搞“纸面整改”甚至虚假整改;有的不敢较真碰硬,对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不进行认真处置、久拖不办等。为严肃处理此类问题,《条例》衔接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进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负起配合巡视巡察工作、落实整改要求的政治责任,做到真认账、实整改、改到位。

  第五十六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协助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仍有部分违纪党员、干部执迷不悟、自作聪明,在党组织审查期间负隅顽抗,妄图逃脱纪律惩戒。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藏匿;有的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要求相关人员帮其隐瞒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或者伪造借据收条、制造借款还款假象,补签有关协议、制造投资假象等。这些党员、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第五十七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列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员不准信仰宗教。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共产党员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视情况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组织处置。党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表明其已经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开除党籍。

  第六十三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读】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违纪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导致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有的把“升官发财”寄托于风水,听信“大师”的“指点”,甚至在工作场所修“风水墙”、埋“风水缸”;有的将逃避纪法追究寄托于神灵保佑,试图通过做“法事”来“化灾解难”等。这些闹剧,折射出一些党员、干部信仰迷茫、精神迷失的问题。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并不是一件小事,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动摇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也常常与腐败行为相伴相生,危险不容小觑,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予以规制。

  第六十四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愈发密切,党员、干部的涉外活动越来越多。涉外活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党和国家利益至上,强化自律意识,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得体的言行举止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决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坚决防范在涉外活动中出现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第六十七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强调“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党章总纲规定,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年3月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责任内容、责任落实以及监督追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则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列为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相关内容的不断充实完善,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落实“两个责任”的高度重视。各地区各单位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不断强化政治担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但从执纪监督发现的问题看,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落实“两个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不到底、层层递减等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爱惜羽毛,不愿监督,对下属的错误言行不抓不管;有的担心下属出问题影响自己提拔,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的则因为自身违纪违法,抓队伍腰杆不硬,放弃管党治党责任,导致“底下问题成串”。这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敢亮剑,折射出的是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担当不足等问题,背离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要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在强化教育管理监督中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落实到位。

第六十八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党章总纲规定,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党章第三条将“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列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规定,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忘记自己的责任义务,对发生在身边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态度暧昧、不敢斗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制止不制止,丧失党性原则和立场,模糊是非界限,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害。《条例》对这些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氛围、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提供纪律保障。

第六十九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的规矩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内法规,也包括传统、习惯等不成文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我们这么一个大党来讲,不仅要靠党章和纪律,还得靠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条例》规定违反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党纪惩处,这实际上是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规矩提出的纪律要求。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员、干部遵守政治规矩是讲党性、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守纪律、讲规矩,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只有这样,我们党才会成为有强大战斗力的党,才能够从容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党员、干部违纪往往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的。规矩不能立起来、严起来,很多问题就会慢慢产生出来,很多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能否严守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必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更高的政治觉悟要求自己。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切实把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深刻领悟转化为“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政治纪律,严明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我们党正是在不断加强纪律建设中纯洁组织、发展壮大的,严明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为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完成不同历史使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党成立初期,就树立了明确的“纪律立党”理念,尤为重视纪律建设特别是政治纪律建设。1922年党的二大诞生的第一部党章专门用9个条文规定党纪,其中要求“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对于组织问题决议案》明确提出政治纪律概念,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宜重视政治纪律”;1927年10月制定人民军队基本纪律——“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第一条就明确“行动听指挥”……

随着认识和实践的深化,我们党对严明纪律的规律性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对政治纪律的要求更加全面严格。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严格请示报告制度等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

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营造旗帜鲜明讲政治、从严从紧抓纪律的氛围,对顶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严查严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党内存在的很多问题都同政治问题相关联,都是因为党的政治建设没有抓紧、没有抓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必须严明政治纪律”。

在党的十八大后第一次出席中央纪委全会时,习近平总书记就突出强调政治纪律,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党的二十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还结合实践点问题、指路径、教方法。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列举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七个有之”问题;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遵守政治规矩的要求;在党的十九大上,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党切实遵守;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反复强调、谆谆告诫,为全党拧紧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螺丝。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从严管党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首位来抓,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严明政治纪律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明确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新时代以来,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始终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

《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纪律规矩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

2015年修订《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充实完善“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行为予以党纪处分。

2018年修订《条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一系列重要修改,增补完善政治纪律“负面清单”,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等要求,《条例》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部署,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行为,推动党员做到对党忠诚老实,促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条例》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作为规范50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和9800多万名党员行为的党内基础性法规,《条例》对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与党中央同心同德,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审议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时强调,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结合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不搞不教而诛,推动形成“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用好纪律“戒尺”,首先要让党员明确“严”的标准。要注重深化纪律教育,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特别是对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促进党员增强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

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通过组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让广大党员深刻认识搞投机钻营、政绩观错位等行为的政治危害;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结合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典型案例,引导大家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领会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在自身模范遵规守纪的同时,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强化监督执纪,确保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得到严格贯彻执行。

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一贯到底。自觉把政治监督融入重大发展战略、重要政策举措、重点项目任务的制定和落实中,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大政方针,常态化开展落实情况“回头看”,督促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向前进。

坚决纠正政治偏差,及时消除政治隐患。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聚焦政治忠诚,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坚决纠治“低级红”、“高级黑”;聚焦政治安全,对在党内搞政治团伙、小圈子、利益集团的人决不手软;聚焦政治责任,把监督重点放在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担当领导责任上;聚焦政治立场,督促党员干部坚决站稳党性立场和人民立场,始终为党尽责、为民造福;聚焦党内政治生活,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摘编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新时代十年,党中央不断加强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的权威,持续巩固全党的团结统一。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实政治纪律,推动广大党员在思想政治上讲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在行动实践上讲维护党中央权威、执行党的政治路线。

一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这一点上绝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必须看行动、见实效,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纪律处分条例》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固守错误的政绩观,将高质量发展要求抛诸脑后,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把握存在偏差,贪大求洋、盲目蛮干,甚至把个人利益掺杂其中,竭泽而渔、劳民伤财,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政治纪律的根本是对党忠诚。忠诚干净担当,忠诚始终是第一位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从执纪监督中可以看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投机钻营、搞旁门左道,本质上是缺乏政治定力和政治自律。《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推动党员做到对党思诚老实,促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四是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纪律处分条例》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不断扎紧制度笼子,使法规适用更具有针对性,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违反政治纪律情景模拟及条规辨析

 

一、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政治问题的文章,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下班后浏览微信朋友圈,看到本单位一名同志发表一篇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的文章。王某想要将该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首先要落实到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上,落实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上。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不断扎紧制度笼子,使法规适用更具有针对性,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微信朋友圈并非属于私人空间,而是具有相当的公开性。王某看到该文章后,应当及时提醒该同志撤回不适当文章,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王某将该文章分享到朋友圈,甚至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此外,通过网络“翻墙”软件浏览有政治问题的文章、网页等内容,也属于违纪行为。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在境外旅游想购买有政治问题的出版物,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出国游玩时,看到一本戏说中国共产党党史的书籍,含有大量歪曲党史乃至攻击我党和国家领导人、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王某觉得很好奇,想买回家阅读。

【析理明纪】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境外反动势力也在抓紧对我国大陆的宣传渗透,出现了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中国政府,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

党员干部要有清醒的头脑、坚定的意志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决不能私自携带、寄递一些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入境,也不能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散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出版物及网络资料。王某应该坚决抵制此类读物,不能私自阅看、购买,更不要带入国内。如果将此类出版物携带入境,情节较重的,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遇到政治骗子,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党委书记、关长王某在与大学同学聚餐时,听说在北京的同学、商人李某声称认识高层领导,可以“搭天线”“通人脉”。王某有些心动,想找李某帮忙疏通一下“关系”。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政治骗子手法多样,花样翻新,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制造掌握“内部信息”的假象;有的自称“上面有人”,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或者能帮违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逃避追究等。个别党员干部为了提拔重用或者逃避纪法追究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本质在于投机钻营。

王某应当对此类具有政治危害的行为进行坚决抵制,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如果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领导授意拒绝向巡察组提供文件材料,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直属海关党委巡察组进驻某隶属海关进行巡察时,要求提供选人用人有关材料,该关分管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副关长王某授意下属李某编造理由不向巡察组提供资料。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巡视是政治巡视,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不得干扰、阻挠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李某应当及时提醒提示王某拒绝提供材料的严重后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如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资料,属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家人要求去找“大师”驱邪作法,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老家有一位年长的亲戚久病不愈,老人听信传言,说小区“风水”不好,让王某找某“大师”到小区驱邪作法。

【析理明纪】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列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共产党员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一些违纪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导致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党员必须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比如求签卜卦、找“大师”看“时辰”、问“风水”、做“法事”等等。王某应当带头弘扬科学精神,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如果王某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朋友介绍加入“某某门”,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的朋友加入了“某某门”,宣称成为信徒后,有病不吃药,祷告能治病,劝说王某加入。

【析理明纪】

无论是会道门还是邪教组织,其本质都是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动宣传煽动,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欺骗群众。它们大多以宗教、气功为掩护,以反动、怪异、变态的理念为宗旨,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危害社会和公众的非法活动,与党的宗旨格格不入。

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这些组织的,应当受到党纪惩处。党员干部在加入社会组织或参加社会组织活动时,要首先确定社会组织性质,自觉抵制和反对一切会道门等邪教组织和非法社会组织。王某应当拒绝邀请,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王某参加该组织,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七、旅游中遇到古寺神庙等宗教场所,怎么办?

【情景模拟】

海关党员干部王某喜欢自驾出游,顺便游览名山古刹,同事李某得知后,调侃王某是封建迷信。王某犹豫是否可以前去参观古寺等宗教场所。

【析理明纪】

党员参观古寺神庙等宗教场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关键看目的和出发点,是正常的参观游览活动或正常的工作行为,还是理想信念缺失、参加迷信活动。

王某到一些宗教场所,如果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参观游览,不属于参加迷信活动,不构成违纪。此外,我国不少传统民俗活动如清明祭祖、舞龙舞狮及婚丧嫁娶仪式等受历史和风俗影响,已成为传统文化和风土人情重要组成部分,与封建迷信活动有本质区别。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八、发现下属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关系紧密,怎么办?

【情景模拟】

某隶属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王某在对分管科室进行日常管理中发现,科长李某、副科长赵某经常与管理和服务对象线上玩游戏,在社交软件的互动很频繁,有时还会私下邀约吃饭、外出游玩,两人对于这样的交往不以为意。

【析理明纪】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要坚持抓惩治和抓责任相统一,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担当。党章总纲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均明确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党员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落实经常性谈心谈话的要求,抓早抓小抓苗头,如进一步发现有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报告,真正把“一岗双责”落细落实。作为分管副关长的王某应对李某、赵某及时提醒,防止出现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如果王某对于知道的情况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制作、贩卖、传播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私自携带、寄递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三、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四、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五、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充当政治骗子的。

六、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

七、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八、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

十一、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十二、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十三、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十四、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十五、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十六、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十七、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十八、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十九、组织迷信活动的;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二十一、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二十二、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二十三、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五、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舟山海关宣